了两个案例:“北京某高校的吴某某,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权,与两家公司签订了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大家都知道,文献检索的费用,一般不会太高,可他却把学校支付的38万元,全部转入了这两家公司的账户,然后换取现金私用。38万元,虽然比不上前面几位的几百万、上千万,但同样是违法行为。最终,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退赔的款项,全部发还学校。”
“还有浙江某高校的吴某某,也是一样。他以负责科研项目的名义,指使他人虚增合同金额,然后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套取科研经费581万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个人支出,一部分用于自己控制的企业运营。法院查明真相后,判处他有期徒刑9年。9年的刑期,断送了他的学术前途,也让他的家庭陷入了困境。”
“各位老师,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看似简单,可每一张假发票,每一份假合同,都是走向违法犯罪的阶梯。”张磊的声音提高了几分,“我们科研管理处,每天都会审核大量的报销单据,很多老师提交的发票、合同,都是规范的,可也有少数老师,心存侥性,提交一些不规范的单据,甚至是假发票、假合同。以前,我们可能会出于信任,提醒大家补充材料,可从现在起,只要发现虚假单据,我们一律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我们会直接上报学校纪委,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科研经费的管理,容不得半点侥幸。”
台下一片安静,很多老师都低下了头,陷入了沉思。张磊知道,这些案例,已经触动了他们的内心。他继续说道:“第三种手段,就是虚列劳务补助,骗取科研资金。这种手段,更是隐蔽,也更容易被忽视,很多人以为,劳务补助是科研经费中最灵活的一部分,多列几个人,多报几笔钱,不会被发现,可事实并非如此。”
“案例七,北京某高校教师宋某某,承担了一项国家级课题,有150万元的劳务费预算。他没有把这些劳务费发给真正参与课题研究的学生、临时工,而是把这150万元分成了50笔支出,其中89.6万元,是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方式,冒名套取的,这些钱,全部打入了他妻子和其他亲友的账户,而这些人,根本没有参与过课题研究,与课题毫无关系。”
张磊摇了摇头:“为了套取这89.6万元,他还伪造了合同和签名,用来应对财务审计。他以为,只要伪造好签名,就能蒙混过关,可他没想到,审计部门在核查时,会逐一核实劳务人员的身份,会打电话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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