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团的律师显然也是早有准备。
在下一次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直接拿出了证据。
在德国足协DFB章程的第16C条,以及德国足球职业联盟DFL章程第8条都有规定。
只有各自俱乐部持有大部分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司,才被允许参与联赛的比赛业务。
但有例外。
DFL章程第8条第3款中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续20年投资和推广俱乐部足球运动的商业企业,自行控制联赛参与者。
沃尔夫斯堡、勒沃库森和霍芬海姆,这三支球队,都是通过第8条第3款,来规避50+1政策,也就是所有球迷所熟悉的特例。
按照欧盟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如果德国的50+1政策如DFB和DFL所说,是出于值得鼓励的社会和道德原因,从反垄断法的豁免中受益。
那么,它就必须是以统一的、一致的、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待所有的会员。
问题就来了。
如果你DFB和DFL坚持认为,50+1政策适用于反垄断法中的豁免条例。
那么,沃尔夫斯堡、勒沃库森和霍芬海姆是怎么拿到特例的?
反过来,如果你认为,狼堡、药厂和霍村拿到特例是合理的,那你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你选吧!
两个只能选一个,你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
这几乎可以说,就是一枚王炸!
当律师扔下去时,除了球迷还在慷慨激昂的抗议、游行和发泄之外,从DFB到DFL全都鸦雀无声。
德国媒体采访了很多精通体育法的律师、法院的法官,咨询他们对中国财团代表律师的观点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没办法!
绝杀!
但仅仅只是这样?
不!
很多球迷其实都有一个误解。
以为50+1政策是基尔希集团破产之后,德甲球队出现巨大的破产危机时诞生的。
实际上不是。
它诞生于1998年。
基尔希集团是破产在2001年。
所有人都知道,98年的德甲是处在最鼎盛时期。
当时整个德国足球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俱乐部股份制改革,多特蒙德等俱乐部上市也是在那个时候出现的。
你要上市,要引进投资者,那就肯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
于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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