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极端鄙视之情,妄顾军驿规例,私自把告发词状装入军台军用邮递匣。吴典罪大恶极,立斩。
再有,吴达善快刀斩乱麻迅速审结良卿一案:
良卿所犯罪行主要有三:一是对刘标造成的历年亏空不但不及早查参,反而想借移设钱局谋图掩饰。后又示意道府赔认未遂,才将此事参出。二是将刘标借出在外应行归案查抄之银批留私抵亏项,始终隐瞒未报;三是在办理普安州民吴国治等控告差役滥派一案中,违例派本州知州陈旭会审,以致酿成冤情,实属欺君罔上。
据此,吴达善等提出:良卿除收受属员馈送等轻罪不议外,应照各衙门合奏公事,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斩监候律,拟斩。但良卿受恩深重,敢于匿情欺罔,应请旨即行正法。对于方世俊的处理,吴达善等认为:方世俊屡受贿赂,已属败检贪官。在刘标开矿一事中,不秉公办事,收受贿赂一千两白银,实属贪赃枉法。
据此,吴达善等提出:“方世俊除收受刘标馈送朝珠、玉器等物轻罪不议外,应照枉法赃八十两绞监候律,拟绞。但系封疆大吏婪藏执法,亦应请旨即行正法,以昭炯戒。
对于方四的处理意见,吴达善等提出:“方四于刘标求厂开矿,从中说合,得受银四百两。合依监临官吏家人因事受财照官吏受财律定罪,不准减等。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两绞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对于刘标,初步判处绞刑,但是由于所犯罪行较重,归于亏缺案内从重定罪,即行斩决。对于高积,吴达善等审理认为,高积将官库水银贩卖渔利,复转贩货物,勒令属员分买,藐视法律,营私贪赃,实属罪无可恕。拟判处绞监候,秋后处决。
对于永泰,则判处斩监候,秋后处决。
吴达善呈送给乾隆帝御览的奏折上,被乾隆用?笔写下几个大大的红字,‘三法司核拟速奏,该员定需严惩不怠’,足见当时乾隆的愤慨。
乾隆三十五年二月初九日,良卿在贵州伏法。
由许维一手暗中推动的良卿弹劾刘标一案,最终以处决两位巡抚、一位按察使,一位知府而告结束,这应该算是许维第二次的屠官行动,比起前次的两淮盐引案规模也只小上一点点。
纵观发生于乾隆朝的三大案,两淮盐引案、甘肃米捐案、闽浙亏空案均有许维的身影。只要有许维在场兴风作浪的案子,必将是一片血雨腥风,官吏伤亡惨重,这都成了大清官吏之后的共识,而许维日后也被戴上了‘官屠’的绰号。
(许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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