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行不通!
那么,如何才能尽量规避“文化差异”可能给中国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呢?
从力行木业这个案例中,中国企业家至少可以总结出4条有很强操作性的经验教训:
1. “摸着石头过河”不可取,一定要提前进行系统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计划。因历史原因,中国企业养成了经常“摸着石头过河”的习惯。然而如今的中国开放程度前所未有,已经完全没必要再承受“摸着石头过河”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借鉴欧美通用的,事实已经证明对准入西方市场非常有效的方式——系统进行前期调研,对目标市场的法律、文化、社会环境,以及目标对象的财务、法律、商务状况进行综合完善的调研,提前做到心中有数,再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相应策略。
可以肯定,如果刘老板提前进行过调研,首先他不一定还会购买朗格公司;即使他坚持购买这个公司,也不会出现支出远超预算的情况;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也绝对不会采用逃避的方式,导致矛盾进一步扩大。
2. 签署合同必须非常谨慎,对于己方束缚性(或强制性)条款一定要添加生效条件,或增加机变处置的权力。欧美商业界契约至上,所以那种“为了争取时间暂时这么签,以后慢慢调整”的说法是不能相信的。而欧美的“契约精神”的基础就是法律,也就是说,所有的合同、协议、契约,其作用除了规范行为之外,最大的作用是为打官司提供依据。
所以说,有人吹嘘欧美国家人人遵守契约。殊不知人们信守契约的真正原因在于“社会信用管理”。以S国为例,如果违反合同被告,一旦败诉,引起的不良反应将是雪崩性质的,对当事企业和当事人的打击都会非常巨大,甚至有可能是毁灭性的。
3. 合规性、合规性、合规性(重要的问题说三遍):企业经营的合规性做得好,发生问题的几率就已经被大大降低了。
一旦遇到问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是解决问题的铁则。否则一旦发酵后,企业家将不得不采取危机公关,处理问题的成本将会几十倍上百倍地上涨。为降低成本考虑,投资者一定要“做好合规性+及时解决问题”。
4. 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如果力行木业选择了具有跨国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调和策划,根本不可能出现超出预算的可能,也完全不会建议他裁减合同约定的员工福利来节约资金。如果力行木业选用了有经验的法律顾问和应有的法律服务项目,刘老板不会签署对自己不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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