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岗位人员的时候,非常在意被招募者的背景。为避免误导特别声明:说的是东唐猎头,并非高岩猎头。
猎头公司一方面业务是挖人,一方面的业务是调查人,第二个业务很多会下放和外包给侦探社。一来,侦探社是猎头公司要专业。二来,在调查期间,不可避免的会触及**保护等相关法律,需要侦探社来扛一波。为什么呢?
比如一位叫矿石的人去某公司应聘主管,公司对矿石的简历很满意,但是因为岗位的敏感性,想知道矿石更多的个人信息,于是就委托猎头公司进行了解。猎头公司会将矿石的信息尽数交给公司,包括出生地,父母兄弟姐妹情况,学校期间成绩和行为。在以前工作单位做了什么好事和坏事。住院过几次,因为什么住院,违章过几次,什么原因违章,去过几次派出所,原因是什么……(由于是东唐,无法得到这么详细的资料,只是举个例子。高岩猎头的各方面能力要比东唐强。至于为什么,虾不知。)
矿石得知自己的**信息被公司获得,非常愤怒,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就可以用合法的委托书,转嫁司法风险。表示自己的信息是从猎头公司处获取,猎头公司要应对矿石的起诉。
开庭后,猎头公司会表示,公司在对矿石公开信息了解期间,有人接触公司,愿意出售矿石的信息。猎头公司购买了信息,猎头公司只承担没有审核**的责任,不承担挖掘**的责任。没有审核**意思是猎头公司没有分清楚哪些是**,哪些是公开的信息,毕竟现在一些行为是否属于**还处于争论阶段。
矿石只能再起诉侦探社,侦探社经过查证,是前侦探社的员工在离职后,借用侦探社的名义对矿石**信息进行了收集。
很无聊又一心要肝到底的矿石对此人进行了起诉,这时候起诉主体从单位跳到了个人,这人在法庭上很干脆的认了。
根据法律规定:散布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不构成犯罪,而且也没有大肆散布,只取最低惩罚。由于其是个体,矿石的民事赔偿也会非常低。
为什么猎头公司和侦探社不可能扛呢?首先猎头公司人员配置严密,你说这人离职了,如果这人没有离职,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侦探社多是一人或者三五人组成,属于个体性质,只要有一份离职书,口径一致,就挑不出毛病。无耻点的还可以再次雇佣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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