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遭遇被侵权公司狙击,加上技术出价的股东要离开,他又不肯出价,又不愿放人,弄的该股东也要起诉公司,真真焦头烂额。
单就商业机密这案子来说,根据最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举证责任设置,被侵权公司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了,剩下的举证责任便转移到涉嫌侵权人一方,即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被侵权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司法实务中对于被侵权人的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为,必须证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符合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项特征,以及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或是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涉嫌侵权人除了证明涉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之外,还需要证明自己自己没有侵犯该商业秘密。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和举证责任上来看,这个案子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经验都需要是一流的,因为情况是在有点恶劣。胜算也不是没有,但总体是不太乐观的。
要不要接这两个案子,是需要通盘考虑一下的。因为就被侵权公司而言,与技术股东之间既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该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该股东所在的郑志雄的公司。而该股东除了以股权争议为由之外,还可以以侵犯商业机密为由起诉郑志雄的公司。因此肉眼可见的潜在诉讼可不止这两起,更不要说诉讼之后,败诉的情形下,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危机和技术危机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这是看得见的业务机会。从坏处说,这个公司在Frank看来是从根上烂了,只是还没有发出来,所以看着还繁盛光鲜而已。接着这么一个不那么出名的公司做客户也就罢了,关键这两个案子从好几个法律角度看,都像是郑志雄事情做的太绝,以至于在法理上都不占优势了。这要是为了一笔律师费拿到了数的判决,在郑志雄眼中的价值下降是小事,最关键是怕影响自己的专业评价和所接触的客户的质量。
这么考虑着,他便不急着回郑志雄电话了,想沉吟两天,看看有没有更好的能增加赢面的方案再做决定。
郑志雄这边显然沉浸在侵权的快乐中。新产品上市短短半年便为他带来了好几千万的收入,焉能不快乐。至于Frank看到的案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和经营危机,他半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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