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平之治的第四个措施是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宋真宗本人对农业十分重视。在景德三年下诏要求各级地方长官官衔上一律加上“劝农使”或者“劝农”等字,鼓励农民努力务农。
又在景德二年作《景德农田敕》这部农业法规,以此规范农业生产和流通中的各种事项,并在后面很长时间内一直沿用。
同时,大量印刷各种农业书籍分发给各地方官让他们认识农事;并大力推广高产作物占城稻。
宋真宗时粮食亩产量从唐代的2石(158640克)提升到3石(227800克),至南宋更是高达5、6石(379800克-455760克)。
垦田数目提升到5.24亿宋亩,突破唐代5亿亩的最高值。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宋真宗下诏废除农具税;并且在东封西祀时,坚持不征调农民服徭役而用军兵;还要求随行人员不得践踏庄稼。
除此之外,宋真宗十分讨厌浪费粮食的行为;多次下诏禁止丢弃粮食,并威胁“违者治罪”。
咸平之治的第五个措施是平抑粮价。
宋真宗下令在全国推广“常平仓”制度,常平仓起源战国李悝平籴法;有储量备荒和稳定物价的功能。
宋真宗时朝廷规定:每年夏天由地方政府依照本地人口垫资购粮,以每户一石计设仓储存;一旦遇到粮食价格上涨就减价卖给平民,达到平抑粮价的效果。
另外设有专人管理,出陈入新;防止粮食腐烂。
常平仓制度对于灾年帮助平民渡过难关,稳定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咸平之治的第六个措施是增加征榷。
宋真宗政府对所征收各种禁榷和商税作了严密的规定,每个商业税征收点(税场)都立了一个原始的定额称为“祖额”,一个按实收数确立的定额称为“近期”。
每届和每年都会对比,以此来奖惩官员。宋真宗时期规定所带的是商业税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如酒类税在至道三年(997年)仅有121万贯;但到了天禧三年暴涨至901万贯增加6倍有余。
同时朝廷规定各地应向中央缴纳一定数额的欠款,使中央财政有了保障。
遇到灾变时规定执行不是很严格并会有修正,在大中祥符六年、七年遇到蝗灾时,真宗下令成立详定茶法所,修订税法,否决三说、四说法,并作出弛禁通商的重大决策。
咸平之治的第七个措施是耕种技术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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