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次性杀这么多,对于陛下的名声有影响不说,还浪费了那么多的劳动力,倒不如只诛三族,剩下的发配充当劳力,既为陛下博了美名,又解决了一点儿人手不足的问题,这才是真正的一举两得。
只是说完这些人的处置事情之后,崇祯皇帝又将算盘打到了修改大明律的上面:“时易事移,太祖高皇帝所立大诰,还有大明律,是不是该修一修了?”
温体仁心中忍不住想要哀嚎上两嗓子——自己这到底是造了什么孽啊!
皇帝陛下跑出去足足一年多的时间,开疆扩土无数,可是这性子什么时候能改一改!
纵观大明历代皇帝里面,就算是最能折腾的正德皇帝,比起眼前这位来也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
现在就把目光盯向了大明律?这玩意是这么好修的?
问题是,崇祯皇帝这回是真的打算修改大明律,因为这大明律,说白了,还是礼法那一套,而不是刑法。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总而言之,大明律也根本就没脱出这一套的框架去,整体上还是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崇祯皇帝早就对这个什么议、请、减、赎、官当一类的玩意儿不满了。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这几条规定面前,真的就成了一个笑话,有官有钱有名声的,还真就可以玩弄律法。
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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