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性、财产性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高、主观恶性较大,再犯风险明显,依法在量刑基准上大幅上调。这一条,是最终刑期突破常规、直达二十年的关键原因。
第四项认定:个人负总责,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清修居项目虽以文化传播公司名义运作,但实际出资、决策、管理、受益人均为全俊熙。法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对项目全部违法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关联单位处以高额罚金,由全俊熙连带清偿。
第五项司法考量: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从严惩处。
判决书明确表述:本案经网络广泛传播,公众关注度极高,群众反映集中,行为对土地管理秩序、生态环境保护、宗教场所形象均造成负面影响。为彰显司法权威、回应社会关切,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这一认定,让舆论压力以合法形式,转化为量刑加码的依据。
值得强调的是,此前网络上流传的多项激烈指控,司法机关均保持了严格依法的态度。
所谓“逼死大学生一家三口”“放贷非法获利一千多万”等事实,法院明确:相关案件已经刑事判决,全俊熙已服刑十八年,刑罚执行完毕,本案不再重复追究、不再重复评价,仅作为前科劣迹予以考量。
所谓“与家人关系混乱”“潜规则弟子”“构陷他人入狱”“勾结黑恶势力”等内容,检察机关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起诉;法院在本案中亦未予以认定。
真正将全俊熙送入二十年牢狱的,是四项合法、扎实、难以辩驳的核心事实:
未批先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施工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有严重前科,主观危险性评价偏高;
引发巨大舆情,依法从严裁量。
没有法外定罪,没有虚构罪名,没有硬栽硬扣。
但在合法空间内,能顶格的顶格,能从重的从重,能从严的从严。
在法治社会里,这是最稳妥、最致命,也最难以翻盘的定罪方式。
法庭之上,全俊熙听完终审判决,面色平静。
他承认,自己在清修居项目上存在明显过错:手续意识淡薄、风险预判不足、急于推进建设,确实触犯了法律,也确实对土地和生态造成了损害。这一部分,他认。
他不认的是:正常程序瑕疵被放大成重大刑事犯罪,主动整改被完全无视,历史遗留问题被全部算成个人恶意,后果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