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该子公司突然向银行提交了不展期、资金转回集团结算户的申请。同时,我们发现‘信达’通过其海外架构,正在试图质押其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以获取短期流动性。种种迹象表明,‘信达’内部资金流非常紧张,正在四处腾挪。这是我们申请冻结其优质存款或易于处置的金融资产的绝佳时机,可以打其一个措手不及。”
“好!” 老律师一拍桌子,“就把这个刚刚到期、准备转回集团户头的五千三百万存款,作为我们首轮保全申请的主要目标之一!申请冻结金额,就定在我们评估的潜在商誉损失一亿元,但列明可供冻结的资产包括这笔存款及‘信达’其他等值银行账户资金或可变现金融资产。法官在权衡‘必要性’和‘比例原则’时,面对一个刚刚到期、即将被转移的存款,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扎实证据和担保,做出支持保全裁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所有细节再次被反复推敲,每一句法律论述,每一个证据编号,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被仔细斟酌。窗外天色由浓黑转为深蓝,又逐渐透出鱼肚白。当第一缕晨光照进会议室时,两份最终定稿的法律文书,连同厚达数公分的证据材料汇编,被分别装入了不同的加密文件袋。
上午九点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刚刚开始办公。“丰隆集团”委托的两位律师,身着笔挺的西装,神情肃穆,分别走向不同的立案窗口。一位,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全套证据材料,并同步提交了由“丰隆”提供足额担保的保函。另一位,则递交了以“信达资本”及其相关主体为被告的《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起诉状》。
由于案件涉及知名企业、金额巨大且情况紧急,立案庭迅速进行了形式审查,并将材料移送给了负责商事案件保全裁定的专门合议庭。得益于前期充分的沟通准备和材料本身的扎实,合议庭在审阅了“丰隆”方面提交的、证明“情况紧急”、“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初步证据(包括“信达”财务状况急剧恶化的公开报道、其资金异常调动的初步线索等),以及“丰隆”提供的等额担保后,于当天下午,即作出了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裁定书责令“信达资本”及其相关子公司,立即冻结其名下价值一亿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法院的执行法官随即出动,携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奔“信达”那家子公司开户银行,以及“信达”集团总部的主要结算账户所在银行。
当银行工作人员面对盖有法院鲜红印章的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